祥云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祥政发〔2009〕15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办、局,省州驻祥单位(司行社):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着力推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就加强全县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效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政水平、领导水平和履职能力的必然要求,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法制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服务政府的重大举措,是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保证。近年来,县人民政府通过大力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全县机关干部职工的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和办事效率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一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还依然存在。加强行政效能建设,是解决影响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工作作风实、服务能力强、办事效率高的行政机关的有效途径,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创造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制环境,有利于促进高效行政、有效降低行政成本,有利于促进廉洁从政、搭建公共竞争的发展平台,有利于提高干部素质、增强工作能力和水平,有利于提高服务质量、为人民群众和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行政效能建设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优化环境、加快发展为主题,制度建设为基础,履行职能、提高效率、取得实效为核心,转变机关作风为保障,效能监察为手段,群众满意为目标,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公众评议相结合为主要方式,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成效,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不断提高创新力、依法行政能力、执行力、战斗力和凝聚力,推动政府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力争使全县行政机关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转变、履职能力明显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明显改进,营造更加文明开放的政务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公正严明的法制环境,全面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确保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实效性原则。以解决影响和制约全县改革发展的行政效能问题为重点,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坚持规范性原则。建立行政机关标准化管理体系,实现行政机关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
       坚持科学性原则。建立科学的绩效考评体系,科学评估,奖惩结合。
坚持创新性原则。在工作中不断总结,在总结中不断创新,完善行政效能体系建设,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行政效能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认真履行职能职责
紧紧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中心工作,按照部门工作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好各项工作,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合理确定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目标,将各项工作细化分解,明确分管负责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定岗、定责、定人,加强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完成部门工作目标任务。增强大局意识,对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交办的事项,速决速行,立说立行,雷厉风行;对联合办理的事项,明确主办、协办关系,主办单位牵头组织,协办单位全力配合,迅速抓好落实工作。充分发挥部门优势,积极向上争取项目和资金。高度重视信访和安全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提高工作效率
        1.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州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切实提高执行力。
        2.坚持依法行政。坚持照章办事,规范行政行为,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缺位、错位、越位等行为,确保职能到位。建立健全民主、科学、依法决策机制,决策前认真调查研究和论证,做到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3.推行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摆正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提高为人民服务的主动性。以创优质服务为主题,根据部门、岗位的工作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健全各种便民、利民的服务措施,着力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
        4.从部门、岗位实际出发,按照“创新改革、转变职能、从严管理”的要求,全面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重要事项公示制度、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和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着力打造阳光政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最大限度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对项目审批、办证审批、批钱批物以及执法处罚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问题,进一步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结果,并在工作质量、态度、时效等方面作出承诺。
        5.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积极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大力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通过采取竞争上岗、聘任制等选人用人方式,建立和完善交流轮岗、责任追究、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制度,真正建立起能者上、庸者下的科学用人机制。要大力开展学习型机关创建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与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干部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履职能力。
       (三)切实改进作风
       1.严肃工作纪律,规范日常行为,严格执行云南省行政机关“八项工作承诺”,杜绝作风漂浮、办事不实和“慢、散、懒、庸”等行为。
       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习制度、考勤制度、请销假制度、值带班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务制度等,做到以制度管人、管财、管事。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使各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3.制定完善部门问责办法,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执行不力,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尤其是引起投诉、上访或其他影响机关形象以及影响工作完成的,严格问责。
       4.进一步精简各类文件,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公文处理时效。加强和改进会议管理,进一步压缩会议,严格执行会议报批程序,从严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国有资产转让、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公共资源的管理。深入开展社会评议行政机关和公共服务部门政风行风活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归并责任书,从严控制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严格控制外出考察活动,规范公务接待,倡导勤俭节约,杜绝奢侈浪费,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
       5.认真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大专项治理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依法严惩腐败分子。
       6.主动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参与社会评议政风行风活动,提高人民满意率。
四、行政效能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行政机关效能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县行政效能建设的日常工作。各单位、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党政齐抓共管、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干部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行政效能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本部门的效能建设工作全面负责。
       (二)加大效能督查监察力度。设立政府效能建设监督机构,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定期督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个别抽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强对领导重视、社会关注、群众关心、反映强烈问题的督查,对不按时限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实现工作目标的,严格实行问责。着力从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环节,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对行政权力运行实施监控,采取预警纠错、绩效评估、投诉受理等手段,促使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以及社会监督作用,推动行政效能建设深入开展,切实促进机关的自身建设。
       (三)加大投诉受理力度。按照“投诉有门、办理有效、结果透明、督查到位”的要求,建立机关效能投诉受理机制,公开投诉受理电话(县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0872-3121190,县监察局电话:0872-3124747),由县行政效能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监察局受理投诉,严厉查处阻碍政令畅通、侵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等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典型投诉案件。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及时发现、受理和查处机关内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的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同时接受群众监督。
       (四)强化效能考核考评。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绩效考评的指标体系,将履行工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的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不断完善考评制度,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考评实行平时督查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平时督查实行扣分,年度考评实行量化打分。平时,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对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和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决定事项及交办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和效能监察,作为年底评分的依据。年终,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单位进行严格考评,考评的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各部门也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科学的、可量化的、操作性强的绩效考评办法,把行政效能考评与工作目标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实施对干部的有效管理和科学考评。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信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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