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须知(试行)
(云无管〔2001〕1号)
第一条 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设备符合国家技术标准;
(二)管理与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
(三)操作人员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
(四)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无线电台站工作环境安全可靠;
(五)具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使用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只须具备前款(一)、(二)、(三)、(五)项条件。
第二条 凡在云南省境内设置无线电台站(不含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及公众移动无线电话机),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各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设台理由、通信、任务、台站类别、地理参数、通信区域、拟用频率(段)、发射功率、调制方式、通信容量、使用期限等基本内容。
双向卫星地球站还须载明所属卫星通信网网络编号、卫星名称、轨道位置、转发器编号、天线参数、EIRP值,并附所属卫星通信网的批文、电磁环境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公众移动通信网还应附网络初设资料。
短波、超短波台站还应附组网方案。
微波台站还应附组网方案和路由图。
无线电定位、射电天文、安全遇险等特别业务的无线电台站,还应说明该电台的工作特点、信号特性、设备参数、站址数据。高灵敏度接收时应说明对站址环境要求及电测数据等。申请设置大功率发射台站时,应对电磁环境污染情况作出评价,并有必要的站址位置图等。
(二)有关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单位设台站必须有主管机构的审核意见。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指配频率的,必须提交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效的频率使用批件。使用军用频率设置面向社会服务的地方无线电台站,必须提交军队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审核批件。
设置个人业余无线电台的,只须提交国家和省无线电运动协会审核同意的《设置个人业余电台申请表》和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
第三条 昆明地区的省属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国家集团公司所属单位设台站,向省无委办公室申请;其他单位和个人设台站,向昆明市无线电管理处申请。昆明地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设台,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处申请。
第四条 省无委办公室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人完整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在下列时限内对符合设台(不含广播电视台)条件的申请进行频率预指配(频率预指配前,应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电磁环境测试)或审批。
(一)微波、卫星双向地球站、雷达站40个工作日;
(二)需要协调的台站原则上80个工作日;
(三)其它台站20个工作日。
不符合设台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五条 取得预指配频率的申请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频率预指配通知单》的要求,进行必要的网络技术设计和安装,并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的有效期限内,向省无委办公室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及网络技术设计文件。由省无委办公室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和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核发电台执照。
在《频率预指配通知单》有效期限截止后,未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由审批机关收回预指配的频率,已设台的,依照国家和省无线电管理的有关法规,按擅自设台处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如期办理设台手续领取电台执照的,必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原申请受理部门书面说明原因,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六条 船舶、机车、航空器上的制式无线电台,使用前必须向省无委办公室或地州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和相关“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请报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七条 使用公众移动无线电话机,必须向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运营单位按月交纳频率占用费。
第八条 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后若需继续使用的台站,必须在电台执照有效期满前2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照机关办理换照手续,否则按违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处理。
第九条 无线电台站经批准使用后,必须按照电台执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确需变更核定项目或新增设备的,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台站审批机关重新核定。
第十条 频率占用费自核发电台执照之日起按年度缴纳,不足三个月的,按四分之一年度缴纳,超过三个月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缴纳,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缴纳。
第十一条 无线电台站报废、撤销,停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设台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发照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由发照机关收回指配频率和电台执照,并监督有关设备的处理。
转让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发照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转让对象,并协助办理有关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二条 本须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