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方案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业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县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6万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的状况仍较突出,“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工程仍较普遍。为进一步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加快全县水利改革步伐,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水利运行机制,调动农民兴建、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积极性,推进水利产业化进程,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和新的水价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及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全县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得到明确,经营方式得到搞活,管护责任得到落实,安全运行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到2011年,基本完成我县现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3.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处理好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和经营者积极性的关系。
4.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5.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二、改革的范围和方式
(一)改革范围
主要包括工程所有权属乡镇、村、组的坝塘、机电井、泵站、水渠、水窖(池)、小型饮水工程等。
(二)改革方式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可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形式,灵活转换工程运行管理机制。
1.承包。通过签订承包管理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委托给承包者进行经营管理。
2.租赁。通过招标的办法与承租人签订工程租赁管理合同,由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内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期缴纳租金,并保证租赁期满时重新核定的资产达到合同规定值。承租期内允许继承,但不得擅自转让,如转让须经工程所有者同意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股份合作。通过资产评估,将工程资产划分为若干股份,出售部分或全部股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按照章程或协议参与经营管理。股东可用资金、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作为股份参股,共同拥有工程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按股分配,并留出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4.拍卖。工程所有者将工程全部或部分产权、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公开竞价出售,由多个参与者公平竞争,按国家拍卖的有关规定程序,最终拍卖给出价最高的购买者,由购买者自主经营管理。对重要防洪、供水等涉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群众切身利益和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其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只能拍卖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
5.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对村内联户、村集体兴建或跨村的工程,可按照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行使经营管理权,按章程民主协商开展投工投资管护工程、供水调度及水费计收等管理工作。
6.委托管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将工程委托村民小组、用水合作组织、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管理。
三、明晰工程产权
(一)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工程(水窖池等),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二)以乡镇、村、组为业主建设、管理使用的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工程(水库、海塘等),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按照工程建设投资投劳的主体确定产权。
(三)乡镇、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组(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可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四)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对跨乡镇、村组的现有的水利设施,按照现行管理使用主体明确产权。
(六)通过认真调查核实,在明晰产权,确定产权人后,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产权证书。
四、改革的方法
(一)摸清底子。各乡镇、村组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对各类小型水利工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确定改制范围。
(二)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认真开展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工作。村级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的资产评估,由村委会组织,由乡镇财政、经管、水管人员参加组成资产核实小组,聘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上报县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县、乡镇财政部门要加强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的管理工作,以确保工程产权明晰,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
(三)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及承包、租赁和拍卖标的,由县、乡镇有关部门领导、村组干部、水利技术人员及群众代表组成专门班子,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认真确定。
(四)竞标投标。一般程序要求:一是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明确每一处工程的管理范围和开发利用规划方案,然后根据工程资产现值合理作价,并以此价格作为标的;二是发布和张贴竞标公告;三是召开竞标大会。由各乡镇招标领导小组宣布工程的标的,进行公开投标,公证员首先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认定,并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逐轮竞标,直至拍出最高价,当场宣布中标结果。
(五)签订合同。竞标完成后,工程产权所有单位要与中标者签订合同书。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标的、价款、交款的办法及时限、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重要事项的说明以及违约责任追究等条款,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进行公证。合同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工程产权所有单位、经营管理者、乡镇水管机构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案。
五、改革的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09年11月3日至11月30日)。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召开各种动员大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云政发〔2009〕87号文件和省州文件精神,全面细致地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尊重当地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2009年12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将改革方案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有拍卖的水利工程,按相关手续报县改革领导组办公室,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公正进行,水利、财政、国资、土地等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拍卖产权的有关规则并公开实施。同时,对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等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整项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实施;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实施。所签合同,证照需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产权证由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统一样式、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组织印制、颁发。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查缺补漏(2011年7月1日至12月30日)。开展“回头看”、查缺补漏、全面总结评估,开展县级验收,提出下一步的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县改革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迎接省州的验收。
六、改革置换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中置换的资金,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属于国家投资兴建的,其置换的资金相应存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利部门在同级财政设立的资金专户;属于集体资产的,其置换资金必须存入乡镇或村集体资金专户。改制中置换的资金无论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的,都要保证全部用于当地水利工程再建设上,实行专款专用,严禁平调或挪作他用。上述资金在使用时,必须报上一级财政、水利部门审批。属村组的工程由村委会提出申请,乡镇水管机构、农经站审批,并报县级水管单位备案;属乡镇的工程,由乡镇政府提出申请,乡镇水管机构编制预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超过50万元的工程建设按照基建程序进行。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公开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七、改革的相关政策支持
(一)改革后的小型水利工程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产权者和新建工程产权所有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允许继承和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或收回。因故确需变更调整的,要合理作价,有偿转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二)小型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转移或新建涉及到水利工程技术规范内的占地,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或工程建设用地手续。
(三)改革后的灌溉水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依法审定的农业供水价格,但对实行产权改革或新建的民办民营小型水利工程,可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经营者与用水户在中准价上下10%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农业供水必须建立水费公示制度,实行水费、水量、水价“三公开”。
(四)工程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从和维护公共利益,服从政府的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不得进行垄断经营,不得借机增加不合理收费。经营者可以增加工程用途和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变更原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确需变更的,须与工程产权所有者协商;违反合同或擅自改变水利工程用途和服务内容的,工程产权所有者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服从的,工程产权所有者可以依法收回其经营权,给受益户造成的损失,由经营者负责赔偿。
(五)鼓励个人、集体独资或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兴建小型水利工程。但新建工程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的总体规划,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严格控制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经营许可证只发给承包经营水利工程有经营效益和经营收入的使用权人,不能乱批乱发,此项工作,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利局审核发放。
(七)改革所需的经费落实。改革中所涉及的业务培训费、产权证书工本费、经营许可证书工本费及办公费用等由县级财政和县水利局水费中各承担50%。由县财政安排10万元给县水利局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小组办公室作启动经费。
八、切实加强对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深化水利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祥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领导组。
组 长: 赵 基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杨学辉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李 斌 县水利局局长
成 员: 黄克明 县监察局长
阮兆瑞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姚曙光 县财政局局长
王觉民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龙锋 县农业局局长
段绍福 县林业局局长
张卫国 县扶贫办主任
钱金辉 县审计局局长
杨正国 县民政局局长
李再光 县烟草公司经理
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斌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副局长白学东、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王郑强、县财政局副局长王云飞兼任,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组成。
(二)县水利局要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指导组及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九、改革工作问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完成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乡镇或部门不能按期完成改革工作,影响全县、全州改革工作进度的,县人民政府将对其实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