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局强化种子监管

我县种子经营者义务进一步明确

2010-02-04


     近日,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与种子经营户签订了《种子质量管理责任书》。《责任书》的签订,进一步明确了我县种子经营者的经营义务,为保障上市种子的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责任书》规定,各种子经营户必须按照“谁经营、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销售“三无”种子。经营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建立并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查验备案制度,进货时必须索取并检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有关资质证明,查验商品供货、生产主体及种子经营的合法性,并向供货商索取购进种子商品质量合格证明、质量检验检疫证明、销售发票等进行存档备查,否则所进种子商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同时,种子经营者必须如实做好进货台账记录,如实记载进货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和索证种类等内容;记好销货台账记录,在销货时如实记载销售去向,销售时间及所售种子商品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销售中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要立即撤下柜台,停止销售,防止不合格种子进入农户,对用户投诉并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经营者应立即查阅销货台账,召回所售该批次的全部商品,并及时进行封存、销毁,已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依法给予相应赔偿或处理。

      为确保《责任书》的落实,县工商局将依法、依规结合市场巡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和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对种子经营者的动态监管机制,认真开展种子留样备查公示工作,对经营者所销售种子的质量进行重点监管,发现销售不合格种子或其它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王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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